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个院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工作部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与思政部门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专职心理教师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四)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了解学生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五)建立和完善心理中心、学院、班级和宿舍四级心理健康网络;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实施思想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当发挥其在培养学生健康心态的作用中,提升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当加强与各二级学院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尽快推进二级工作站的建设。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或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但事前应当进行请示或报告。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形式主要有:

(一)讲授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程;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讲座和督导;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当充分利用学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宣传月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立足本校,为全校师生开展服务。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由学校选聘。

第二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聘任校外心理专家为客座教授和心理督导师。

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教师为心理协会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咨询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五条 按照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聘请校内外专家作报告、作讲座、现场咨询或督导的报酬或补贴,可以从心理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心理中心应加强对心理专、兼职教师和辅导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心理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心理专、兼职教师和辅导员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并给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部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释。

 

第三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章程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